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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el:0755-86193667 86193647 “劉經理,你也太厲害了,我飯后去洗餐具;晚到5分鐘,憑什么扣我10塊錢?”
“請你立即回到工作崗位,有事下班后再談。”
“不行,現在必須講清楚,憑啥欺負人?”
“我是按章辦事,按飯店的規章處理,中午用餐半小時,超過時間就是違章,必須罰款。”
“嗚、嗚......”
小倪一邊哭,一邊沖上去理論,她將過失單撕碎,扔在桌上,揚長而去。
飯店領導對此事非常重視。經辦公會議研究決定,小倪違反店規、沖撞領導、撕毀過失單,離崗停職檢查一個月,到時再視態度和認識,給予紀律處分。
小倪不服,四處告狀、上訪。雖經行業公司、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協調,但因雙方不愿妥協,無法達成一致。小倪聘請律師,告到區人民法院。
法院試圖調解,以達成庭外和解,但未成功,只得開庭審理。酒店VI設計的飯店作為被告,由辦公室主任出庭辯論。
雙方對沖突過程認識一致,并無異議,但對處罰尺度看法不同。
原告律師指著《店規》問:“上面明明寫著,遲到5分鐘,扣罰5元,那憑什么罰10元?”
被告:“《店規》寫明,視情節、認識和后果,可以加倍處罰。被告因態度惡劣,故從重處罰。”
律師:“各位請注意,開過失單時,原告不在現場,從何得知她的態度惡劣呢?”
被告:“她到客房部辦公室吵鬧••••••”
律師:“是因為加倍處罰不當,有悖于公平、公正••••••”